案例
a(女)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处房产,婚后该房产才过户于a名下,现a申请办理该房产赠与合同公证。请问:该房屋应认定为a的个人财产,还是a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的相关规定,认定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除需审查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审查当事人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财产的归属做出过约定等。
就本案例而言,可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一、如该房屋为a婚前购买且已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则应与a的配偶核实、确认:婚前或婚后该夫妻双方是否就房屋权属做过特殊约定,如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或约定为夫妻双方某一方财产等。如均无上述情况,则应认定为该房屋为a个人财产,a可单独行使对该房屋的处分权而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二、如该房屋为a婚前购买,且a申办购房贷款并支付部分购房首付款,剩余购房贷款均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将该房屋权属登记于a名下。此种情况下,应就该房屋权属状况向a夫妻双方进行核实、确认:
① 如a夫妻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a个人所有,则应由a配偶以声明书的形式对房屋权属状况作出声明,此时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该房屋为a个人财产,为当事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② 如a夫妻双方均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应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合同公证为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③ 如a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则应告知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该房屋权属纠纷,待房屋权属清晰后另行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在为a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均需与其配偶当面交谈并制作谈话笔录,在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情况下再行为当事人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