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东张某因变更公司登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据5年前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依法变更登记为张某自己。申请人罗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也是知道该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由于罗某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特到公证处来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以保证在不能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可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证据的合法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经公证员调查核实和审查罗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并向罗某解释了办理证人证言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后,罗某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证人证言,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固定和保存证据,及时为申请人罗某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例源自:律政公证处)
证人证言是指与事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知情人所作陈述;如果知情人是事件权利义务主体,则其陈述则为当事人陈述。保全此类证据一般采用记录的方法,根据证人(或当事人)及其证明的事实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配合录音、录像等方式。
证人或当事人以后无法作证或难以作证,是办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无法作证,是指客观上不能,例如证人已经处于病危之中,有可能丧失生命,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便无法获得证言。难以作证,通常是指证人因留学、商务、公务出国、出国定居等原因,使其在诉讼中难以回国出庭作证的情形,这主要顾及作证的成本,追求真实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此类证据一般用于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中可能会带有当事人本人主张、放弃权利或自愿承担义务等权利义务处分内容。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具备形式上的证明力,即公证机构能够证明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证明证人或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确实作了该陈述。但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实质证明力,即能否证明待证事实,这取决于陈述内容的真实与否,以及陈述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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