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在a地死亡,在a、b、c三地均有房产,其继承人在b地办理了对甲在a、b、c三地房产的继承公证。但,当事人在c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被房管部门告知,对于b地所作的公证c地房管部门不予认可。当事人因此申请撤销b地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请问能否在其中一项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对所有遗产办理继承公证?
解答:
一、《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本案中,如果三地的财产均为不动产,从《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要办理继承公证,应到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同时为便民,各公证机构之间可以就共通的材料实行处际共享,或委托当地亲友办理,这样既不会特别加重当事人负担,也不会使公证服务手续特别繁琐。
二、如果当事人在一地办理了全部遗产的继承公证,从理论上来讲,只涉及公证受理区域问题,应受行政法(公证管理法律规范)调整,在公证书未撤销之前,公证书对外效力应不受影响。但是,实务中也有可能面临“连受理权限都没有,公证书当然无效”的指责,因此,应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三、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登记时,对证据材料当然拥有审查的自主权。请关注住建部于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其“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b.0.17内容: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