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动产继承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住建部于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其“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b.0.17内容: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因此,公证机构不会受理执业区域以外的该类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