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有一个技改项目,需投资1500万元,但a公司缺乏资金,现b公司(境外)拟同意投资1500万元,但不参与经营,每年由 a 公司向b公司支付投资总额1500万元的8%作为回报,五年后b公司收回全部投资额。
请问:该融资合同可以公证吗?需注意什么事项?
由问题内容来看,这是一起境外融资贷款的案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新《目录》),b公司虽然不从事a公司的经营,但由于此类融资贷款往往订立有在a公司不能正当还款时发生其经营权转移、股权变更等条款,故此时a公司的技改项目和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对外提供担保的,要经得外管局同意。
四、详细规定,请查阅《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等。
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