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依《宪法》与《特别行政区法》实施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属于另一个法域,故在香港形成的证据(包括书证)应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应经必要的法律程序方可在内地认定。反映在内地证据法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应依上述规定,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证明该结婚证后转递给内地,方可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