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亲a、母亲b欲将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四岁儿子c,a、b与c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申请办理合同公证。请问:能否办理该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可以办理。案例中似乎存在“自己代理”的问题,但实则不然。在《合同法》中并未明文禁止“自己代理”行为,故只要该代理行为出于善意,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所为,且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有规则必有例外”的法理,此种“自己代理”行为应属代理行为中一种合理的例外,应该被承认。(德国法律中相关规定与上述推理类似,《德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代理人无特别许可,不得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亦不得为第三人之代理与本人为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系专为履行债务为目的者,不在此限。”)
另,就本案例而言,依《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单纯获利合同无需未成年人做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可以采取赠与书公证的形式,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从而避免了“自己代理”所可能产生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