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系父子关系,乙现为某监狱服刑人员,甲表示乙要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由甲接受乙的委托,代乙办理某公司一级公路项目部结算并领取该公司拖欠乙施工队工程款的相关事宜。
甲提供了该公司项目部于2006年出具的农民工资及工程机械租赁、材料发放情况汇总表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写明:尚欠乙的施工队工程款50万未结清。
经核实,乙在2008年因吸食并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请问:能否为乙办理委托书公证?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参阅《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规定。
因此,只要乙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求,且办理此委托书公证不违反《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以为乙办理委托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