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朋友,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房子,购房合同(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现二人要求办理公证,证明上述房产为共有且约定产权比例。请问可以公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确认共有的协议,可以办理公证。该协议在日后,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按《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办理物权登记,双方对于权属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