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登记为a、b共同所有,a、b为母女关系且都已结婚。虽然该房屋的房产证上未登记c(a的丈夫)和d(b的丈夫)的名字,但因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实际共有人应为a、c、b、d四人,系共同共有关系。现a与c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中归a所有的产权份额归a单独所有,c不再享有此份额的所有权。
请问:办理公证时,a、c夫妻财产协议书中有关房产所有权约定是否要征得另外两位共同共有人(即b、d)的同意?
夫妻间就夫妻共有财产做出的约定,无须征求夫妻外第三人的同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非为第三人所知的夫妻财产约定,仅在夫妻间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外第三人不必然负有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承认、认可”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