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审批表为甲的名字,甲尚未在此宅基地上盖房时死亡。两年后,甲的次子b夫妻出资在此宅基地上盖房。此后不久,甲的母亲死亡。
经查,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乙、长子a、次子b以及甲母死后其应得遗产份额的转继承人丙(甲的大哥)和丁(甲的二哥)。
现b欲将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于其名下,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公证。请问该如何公证比较好?
宅基地原申请人并非实际建房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实际建房人因建造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为本案中不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交易内容,故严格讲,法定继承人签协议的方式并不十分恰当,建议以声明书的形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