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注册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后,除以公司名义购买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若干外,公司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008年,该公司经清算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依清算报告,公司购置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全部归甲所有。在公司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时,被证券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故申请办理对上述清算报告办理公证,要怎么办理公证呢?
解答:
清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所规定之公证职能,公证处亦非专业清算机构,故公证机构不宜就清算报告内容及清算程序做出任何证明。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在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对清算报告上清算组成员的签章属实予以证明。
一、在对公司清算程序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亦不能对所谓公司剩余资产分配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二、公证机构可以对清算文件进行形式证明,但需载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证明。
三、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其不当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公证机构无出具适合其要求和目的之公证书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