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出生公证的朋友都知道,出生公证申办是需要提供当事人的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父母相关证明等作为审查材料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齐全的证件的。特别是对于亲生父母不详当事人,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带孩子带出了感情,李女士视孩子如己出,在孩子三岁的时候,毅然向丈夫提出离婚,并独自抚养孩子长大。母女俩尽管生活困难,但是母女情深,孩子读书也努力,国内名牌大学毕业,现在找了一个男朋友准备申请定居美国,需要申办出生公证。
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准备为女儿代理办理出生公证,同时向公证处提供了其与前夫及女儿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与前夫离婚时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李女士从未告诉过女儿她的身世,并请求公证处把女儿的父母写成李女士和她前夫,这样女儿就永远不会知道真实身世了。
然鹅,出生公证证词的基本要素: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自然人的生父母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情况。这里强调的是生父母,而不是继父母或养父母。
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客观是公证的基本原则。在耐心劝慰下,李女士逐渐稍稍平静后,公证员向其说明了像她女儿这种特殊情况办理出生公证还需到相关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和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因母女俩户口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上,户主是李女士,女儿与户主的关系是“女”,看不出他们是养母养女关系,故需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将女儿与户主的关系变更登记为“养女”;
2、养母养女关系虽然在人民法院为李女士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确认了,但还需提供其女儿为弃婴的相关证明和其生父母均不详或查询不到的证据材料。
李女士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办完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和补充提供女儿是弃婴和其生父母均不详的证明材料后,公证处当天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女儿出具了《出生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明确写明了其女儿生父母均不详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