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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指导意见有哪些内容?

2019-04-04 10:08:56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961



委托公证指导意见有哪些内容?



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办理委托公证需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本人到场,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公证处只对您的委托行为作出证明,而委托的后果由您本人承担。因此,建议您慎重做出决定。



可受理的公证处


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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