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x镇xxx路xx号,因准备申请日本留学,曹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证处,根据日方要求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曹某某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由于曹某某与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不能直接证明其与父母的关系,公证员向其说明,应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曹某某按照公证员的指导,去派出所开具了证明,并出示给了公证员,公证员随即又电话向派出所核查,确认了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后,公证员根据材料与证明,为当事人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
(以上案例源自:司法行政案例库)
案例解析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无论是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还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均可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适用于公民因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工作、定居等确认亲属关系事实,以及应国内相关机构、部门的要求认定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事实。
1、线下办理:案例中所示,准备好资料,直接到相应的公证处办理;
2、在线申办:登录公证云,在线提交亲属关系公证所需资料,随后根据提示一步步的操作,支付相应公证费用,收到取证信息后,带齐资料到公证处领取亲属关系公证书即可。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5)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书
(2017)新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关系人:曹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徐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xx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曹某某系关系人曹某某、徐某某的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姬x 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