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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转让给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协议能否公证?

2021-02-26 10:07:2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561


问题:农村中有不少宅基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已转让给他人(非本村集体成员)或由他人在批给本人(登记在权证上的所有人)的宅基地上建房,现双方为明确产权自愿到公证处办理转让(赠与或买卖)合同公证,房管部门对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非本村集体成员)也给予过户登记。请问可以公证吗?


解答: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确定了一户一宅的规定,但对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并未有明确之规定。农村房屋转让之规制,更多是由国家政策来实现的。

二、目前关于农村房屋转让的规定,除《物权法》外,相关国家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这些国家政策禁止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上述国家政策属于民法之法律渊源,应当得到遵守,违反其规定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未作出司法解释,但北京、山东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均采此意见。

四,保全证据公证不能代替合同公证,不能为规避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而将公证事项确定为保全证据。

故当事人之申请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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