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确定了一户一宅的规定,但对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并未有明确之规定。农村房屋转让之规制,更多是由国家政策来实现的。
二、目前关于农村房屋转让的规定,除《物权法》外,相关国家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这些国家政策禁止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上述国家政策属于民法之法律渊源,应当得到遵守,违反其规定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未作出司法解释,但北京、山东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均采此意见。
四,保全证据公证不能代替合同公证,不能为规避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而将公证事项确定为保全证据。
故当事人之申请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