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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申请人拖延到其配偶死亡后再申请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取得的遗产是否为其个人财产?

申请人拖延到其配偶死亡后再申请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取得的遗产是否为其个人财产?

2021-01-27 14:18:00
来源: 中国公证协会
浏览量: 2389


【案例】ab系夫妻关系,b于2005年过世。a的父母遗留房产一套,a的父母均已经在2000年之前过世,a在2007年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了其父母遗留的上述遗产。请问a在b死亡之后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是a的个人财产?


【解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来看,2000年继承就已经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已经由不确定的状态转化为现实可行的状态,即使a没有立即办理继承手续,但是法律规定不表示视为其接受继承;


其次,a既然在2007年成功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说明a不存在丧失、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再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2000年a因继承的房产就应该属于a和b的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在公证实际办案中,如果类似a这种继承人都在其配偶b过世之后才来办理继承手续,取得的那部分财产又被视为a的个人财产,那么b的继承人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综上,无论a是否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只要继承开始后,a和b处于夫妻存续期间,那么a因继承遗产所得的房产就应该认定为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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