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夫妻共同所有一辆机动车,其中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转让车辆,但有一个未成年子女。请问: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能否出具保证书(公证),保证车辆出售后,所得利益是为了其生活或教育,这样公证可以吗?
解析:办理公证的第一要务是明晰公证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在本案中其实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监护人是否可以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二、是否可以以监护人做出承诺的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财产处分中的“未成年人利益”问题?
实际上,只要弄清楚公证作用,是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继承公证的作用:清理遗产、债务申告、继承证书提供。所以,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未成年人不是一定要取得车辆的。根据《继承法》的明文规定,对于遗产处置以有利生产生活为原则,既可以实物分割,也可以变价分割。在此时,可以让有使用需求的继承人与未成年人达成协议,有使用需求的人取得车辆,未成年人取得变价。或者是在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的情况下,在总体上进行分割。
如果,被继承人有且只有这么一辆车,既可以考虑共同继承共同登记,也可以考虑在有出售和分割协议的基础上登记一人。监护人是可以作出相应的出售行为的,并且可以考虑由其他亲属甚至公证处对该行为进行监督(例如采取分割补偿资金的监管、提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