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共育子女二人丙、丁,乙一直在家务农照顾家庭,2005年乙死亡,生前未留遗嘱,乙的父母均在异地先于乙死亡。
甲在乙死后与a再婚(再婚时丙、丁均已成年),订立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甲死后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由丙、丁共同继承,a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至去世。现甲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请问:
一、根据甲遗嘱表述,a享有甲遗留房屋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则由丙、丁继承,此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房产,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二、该房屋为甲、乙夫妻共有财产,甲在未经继承程序获得房产中乙享有的份额前,即在其遗嘱中处置了乙享有的房产份额,此种行为应认定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归于法定继承。如依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则甲应继承乙房产份额部分能否视为甲遗嘱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解答:
一、《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保障a的居住权,是遗嘱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这一义务自身并不构成妨碍受益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才是。在未发生“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二、乙死后发生法定继承,甲继承乙遗产的份额属于遗嘱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