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权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新业务,在预防合同欺诈、化解商业风险方面发挥很大的功用。
1、标的范围广
标的证券范围较广,包括股票、债基及etf基金(其中限售股、高管锁定股及大股东持股均可融资)。
2、期限较为灵活
期限最长3年,可随时申请购回。
3、高效快速
t日交易,资金t 1日即可用。
4、手续简便
系统直接交易,无需现场处理。
5、交易安全
通过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进行交易和清算交收,有安全保障。
6、资金用途广
可转出用于参与定增、增持、股权激励行权、证券投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实业投资。
1、资金借贷法律关系
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2、证券质押关系
资金融入方通过将股票质押给资金融出方(即证券公司),为借贷资金提供质押担保。资金融出方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债权文书文本。
3、出质人持有质押股票相应凭证。
4、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执行董事、董事会、股东会、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及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或者声明。
1、一般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交易业务协议书》组成,前一份文件是格式性条款,后一份文件是对质押物名称、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等具体的内容进行约定,应当将两份文件均作为债权文书;
2、债权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强制执行条款;
3、质押股票权利凭证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