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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公证书的认证、转递及涉台文书比对?

2019-01-16 14:56:13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9969


在办理完公证后,公证文书欲拿到境外使用还需经过认证、文书转递、涉台文书比对等,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一、公证书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其中领事认证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要求办理认证的,通常包括单认证和双认证两种形式。其中单认证是指外交部认证或者使馆认证。外交部认证是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使馆认证是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双认证即外交部认证和使馆认证,是指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这种办理两个认证的作法,通常称为双认证。

 

二、文书转递

  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涉台文书比对

  两岸公证书的使用查证协议,即海峡两岸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及专业证书的公证书副本,并可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大陆公证机构出具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时,需另将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往省公证协会,并由省公证协会寄往台湾海基会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办理公证书的核验手续。


  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发往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当事人需先将公证书在省公证协会办理核验手续并取得核验证明后方能在大陆地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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